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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骆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195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村**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被拘留,5月22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7月3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9年期间,被不起诉人骆某某以个人娱乐为目的,向他人多次购买仿真枪支、弹药及配件等。2020年4月21日,公安机关在本市白云区**路**号**房缴获骆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2支、零件及弹药一批。经鉴定,缴获的枪支2支均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缴获的枪支2支、弹药及配件等,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附:

1、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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