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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骆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395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2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里**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骆某甲在花都区**镇**村**祠堂巷**号,与其堂哥骆某乙因鱼塘纠纷发生矛盾,继而相互打斗,并致使该被害人头部受伤。经鉴定,骆某乙所受损伤符合钝物作用形成,造成左侧筛板和左侧上颌窦前臂骨折,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骆某甲及其家属支付被害人骆某乙医药费8300.9元人民币及赔偿该被害人5000元人民币,并取得该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骆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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