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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骆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城检公诉刑不诉〔2019〕56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1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4月2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3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因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同年6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09年5月2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5月3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宝龙,北京市盈科(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4月2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骆某甲与他人在惠州市惠城区水口某饭店吃饭喝酒。21时许,骆某甲来到惠城区**镇**村黄某甲家中欲与黄某甲、骆某乙等人一起打麻将,他人未予理睬,骆某甲便叫骆某乙回家。骆某甲回到家后见骆某乙迟迟未回,便电话威胁骆某乙如果半小时内未回到就拆其家。随后,被不起诉人从家中携带一根铁水管来到骆某乙家门口,用铁水管打砸骆某乙的门窗,骆某乙的父亲骆某丙见状从家里出来制止,遭到骆某甲持铁水管殴打。骆某丙、颜某某、骆某丁、黄某乙、黄某丙等村民陆续前来制止,均被骆某甲持铁水管殴打。公安人员接报后在现场将骆某甲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黄某乙、黄某丙身体所受损伤均为轻伤,骆某丙身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骆某甲的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

本院认为,本案发案时间是2008年4月28日,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和八十九条规定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和追诉时效中断的情形,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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