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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骆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骆某甲是“**有限公司”的一名铲车司机,由于热悉本公司经营的流程以及其本人铲车司机便利条件,于2020年5月27日下午提前通过电话联系好合浦县**一沙场老板曾某某(微信名为“某某某”188********),并谈好每吨76元卖砂给曾某某等事宜,然后电话联系谢某某安排三辆大车运沙并谈妥运费等事宜。当晚23时许,骆某甲安排三辆大车到上述公司的粗选站盗窃了三车沙,当晚将三车砂运到合浦县**卖给曾某某获利10500元。除2760元作运费结算给谢某某外其余均被骆某甲挥霍一空。骆某甲被逮捕后,其父骆某乙主动为骆某甲向“**有限公司”赔偿了6000元,取得了该公司的谅解。

本院认为,骆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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