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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骆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856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浙江省义乌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家住义乌市**镇**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方某某、李某某在沈阳**房地产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所开发的**商厦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因缺部分装修发票,遂联系被骆某乙和不起诉人骆某甲,由骆某乙和被不起诉人骆某甲注册义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义乌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沈阳**房地产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040500元,税额292442元,事后方某某和李某某未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案发后,骆某乙和被不起诉人骆某甲全额退出违法所得49500元。

本院认为,骆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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