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徐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高亚斌,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86082680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住清徐县徐沟镇佳地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30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亚斌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3日补查重报。
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高亚斌因欠债务太多导致资金周转困难,让其朋友魏少滨帮忙找人借点钱。2018年3月22日,魏少滨带被不起诉人高亚斌向被害人药利春借50万元,月息一分,借款期限为一年,并承诺将其名下的徐沟镇佳地小区的一套住房和一辆宝马车抵押。谈好后,被不起诉人高亚斌和被害人药利春签了一份借款协议,被不起诉人高亚斌将一张购房缴款收据和宝马车的登记证抵押给被害人药利春,其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5000元后将剩余的49.5万元转入被不起诉人高亚斌的帐户,被不起诉人高亚斌将借来的5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利息和经营周转。2019年3月,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害人药利春向被不起诉人高亚斌催要借款本金,其一直推脱。被害人药利春发现异常后去佳地小区核实被不起诉人高亚斌抵押的房产信息。经核实发现其抵押给药利春的住房购房款并未缴清,缴款收据系其伪造。被不起诉人高亚斌因欠外债太多,已无力偿还药利春借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高亚斌主观具有非法占用他人财物的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亚斌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清徐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徐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住清徐县**镇**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30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3日补查重报。
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因欠债务太多导致资金周转困难,让其朋友魏某某帮忙找人借点钱。2018年3月22日,魏某某带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向被害人药某某借50万元,月息一分,借款期限为一年,并承诺将其名下的徐沟镇佳地小区的一套住房和一辆宝马车抵押。谈好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和被害人药某某签了一份借款协议,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将一张购房缴款收据和宝马车的登记证抵押给被害人药某某,其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5000元后将剩余的49.5万元转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帐户,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将借来的5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利息和经营周转。2019年3月,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害人药某某向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催要借款本金,其一直推脱。被害人药某某发现异常后去佳地小区核实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抵押的房产信息。经核实发现其抵押给药某某的住房购房款并未缴清,缴款收据系其伪造。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因欠外债太多,已无力偿还药某某借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主观具有非法占用他人财物的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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