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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凤蕲、冯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1301961********,汉族,小学文化, 农民,户籍所在地住安徽省利辛县**镇**社区**庄**户。曾因犯诈骗罪,2013年5月被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4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 2019年9月22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城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城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城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12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绵阳市北川县认识李某某(女,27岁,被害人),后冯某某通过以真币谎称“假币”让李燕华某某使用,让其误认为该“假币”能在市面流通,其间李某某表示愿意出资2万购买假币。2011年5 月11日,被告人高凤蕲伙同冯某某,将李某某约至绵阳市经开区晶南湖小区“茶间道”2 楼“碧螺春”包间 内,用事先准备好的15万冥币冒充假币,骗取李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上述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治国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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