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长检刑不诉〔2024〕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6211962********,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长县**镇****行政村***村***号,住该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4年1月11日被延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高某某为捕猎野鸡将硼砂掺水与玉米粒搅拌在一起作为诱饵,于2023年12月23日中午12时许将诱饵分四堆撒在本村**坝地内。
当天下午17时许,高某某在**坝地内拾得三只被毒死的野鸡。当晚高某某将三只野鸡交给其侄儿高某某准备转送他人,后高某某将三只野鸡食用。
经鉴定,作案现场提取的玉米粒诱饵中检出呋喃丹成分。
野鸡学名环颈雉,属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保护动物。
本院认为,高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猎野生动物,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延长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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