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乙,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56********,汉族,初中文化,护林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街道**社区**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1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初,丽江市古城区大研街道办事处研究决定修建丽江环城北路文智山上停车场东面约700米处通往山上坟地的坟墓搬迁便道一条(便道长1.8公里,宽4-5米),同时该便道经丽江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同意立项为森林防火通道来建设,经丽江市古城区林业局许可使用林地,由古城区大研街道办事处经费支出17万修建,道路建设完成后,对该道路的管理工作一直由“**1-4队护林协会”负责,“**1-4队护林协会”由丽江市古城区**街道**社区**队村长高某甲、高某乙、田某某、张某甲以及护林员崔某某、高某丙组成,成立时间距今已有十年以上。
2016年3月,经丽江市古城区**街道**社区**1-4队村长高某甲、高某乙、田某某、张某甲商议决定,用“**队护林协会”的名义,以收取防火道路养护费为由就在该森林消防通道设卡收费一事向**社区居委会书面报批获准,并按居委会要求继续向大研街道上报,在未获得**街道批准的情况下,开始在路口设卡收费,向使用该通道上山进行坟地施工、维修的人员收取“开锁费”、“通道维修费”,不交钱就不给打开路口栏杆,拉材料的车辆就无法上山,影响坟地的施工、维修。收费标准由**1-4队村长共同决定,一开始为修缮一次坟地200元,2017年以后提高至500元一次,先后担任护林员的崔某某、高某乙以“**1-4队护林协会”成员的身份参与具体收费开锁行为,自2016年3月至2019年4月,张某甲、高某乙、田某某、高某甲、崔某某、高某丙以收取“通道维修费”的名义一共向进山修坟的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李某某、陈某某等人收取费用累计人民币26900余元。所收取费用除张某甲保管的5500元尚未入账外,均存入“**1-4队护林协会”公账,支出受**社区居委会监管,从2016年至2018年账户支出中可见对该消防通道有过两次维修记录,共计支出26222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乙没有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乙不起诉。
扣押的钥匙1把、人民币5500元移送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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