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区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01199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住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路***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18日,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份至2017年1月底期间,被不起诉人高某甲、高某乙、马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多次组织不特定多人在家中参加赌博,累计人数20人次以上,期间高某甲、高某乙等人从中抽头渔利。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赌博罪。高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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