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乙,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132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陕西省**县**街道办**村**巷*组,现住**县**街道办*城**路。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乙伙同高某乙、高乙(二人均同案不起诉)酒后乘车行至**县**街**巷巷口与被害人韩某某等人驾驶的轿车相遇,双方因车辆会车过程发生争吵,被不起诉人高某乙等三人将韩某某面部、眼部打伤。经鉴定:韩某某损伤致颜面皮肤裂创,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致左眼眶下壁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致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系初次犯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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