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部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3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中阳县,住**镇**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该变更为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乙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份,山西**公司取得合法手续后在中阳县**小区**内开始施工。2019年7月30日至8月6日,该小区2号楼、6号楼部分居民以该项目设计将会对小区采光、绿化、停车、道路通行等方面带来影响为由,多次对施工进行阻拦,致**公司该项目工程被迫停工八天,其中犯罪嫌疑人高某甲、刘某某、高某乙、王某某为主要参与者。经中阳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2019年7月30日至8月6日,**公司机械、人员误工损失共计39304元。案发后,**公司表示不要求赔偿,并对各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高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高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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