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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乙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_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丘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乙,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89********,苗族,文盲,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家住丘北县****村民委**小组,因涉嫌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5月6日被丘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乙涉嫌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2014年3月14日,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李某乙未办理相关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以2600元钱的价格跟高某乙、高某乙甲购买一棵红椿树,2014年3月15日李某甲、李某乙相互分工,由李某甲将红椿树砍倒断桐,李某乙叫车来拉,准备运往丘北县城,19时30分许,途经阿乃村至银河村的公路上被查获。经鉴定被伐林木为国家II 级保护树种,立木蓄积3. 0820 m3。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3月14日,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李某乙未办理相关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以2600元钱的价格跟高某乙、高某乙甲购买一棵红椿树,2014年3月15日李某甲、李某乙相互分工,由李某甲将红椿树砍倒断桐,李某乙叫车来拉,准备运往丘北县城,19时30分许,途经阿乃村至银河村的公路上被查获。经鉴定被伐林木为国家II 级保护树种,立木蓄积3. 0820 m3。案发后丘北县森林公安局于2014年3月21日以李某甲、李某乙涉嫌非法采伐、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立案侦查,以高某乙甲、高某乙涉嫌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而高某乙、高某乙甲的立案时间是2020年1月14日,从案发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五年十一个月十六天,已超过五年,不在追诉时效内。

本院认为,高某乙的上述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乙甲不起诉。

     

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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