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住**乡**村**街**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驾驶冀A*****(冀A****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定魏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西侯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李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冀A****小型轿车乘车人李某甲、李某乙受伤入院,李某甲于2020年3月16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无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李某甲、李某乙对此次事故不负责任。
本院认为,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自首,具有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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