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瓜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26198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住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未随身携带驾驶证驾驶甘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融金洲海大酒店出发,行驶至南市街法院门口时被值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高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27.0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