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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绛检检二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1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住绛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绛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永新,山西欣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1时35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接其儿子高某某回家,路过绛县道路**小区路口时被执勤的绛县交警大队城镇中队民警李岗、陈建峰查获。

2019年9月6日山西省运城市司法鉴定中心对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测定为105.68mg/100ml.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无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记录,涉嫌危险驾驶罪未造成任何损害结果,案发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认罪认罚。有侦查终结报告,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报告书,现场查获视频,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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