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喀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高*,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301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新疆第三师****市***街**号**园**号楼*单元***室,住喀什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喀什市****乡中心小学教师,准驾车型:C1,无前科,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3点左右,高*和朋友在喀什市唐城国际一饭店吃饭、饮酒,其喝了一杯白酒。次日00时许,高*驾驶新Q*****号东风日产牌白色小轿车从唐城国际停车场出发,行经南湖路、班超路、滨河路,行驶至喀什市慕士塔格路*****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侦查人员带高*到喀什地区第二人民医院抽血。经鉴定,高*静脉血内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8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不起诉。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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