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尚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4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尚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尚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尚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5日20时许,高某在家中喝了二两药酒,后去尚义县喜临门饭店,21时许,高某从饭店出来驾驶白色东风牌面包车(车牌号为:冀G55***)沿滨河南路由东向西行驶了约十来米左右遇到交警例行检查,民警现场通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高某的呼出的气体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90mg/100ml。后经血样鉴定,鉴定结果为97.96mg/100ml。
本院认为,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尚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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