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03197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碑林区**街**号**栋**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2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0号绿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北池头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池头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从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96.1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采血照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现场查获照片、呼吸检测报告等;
2.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 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4 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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