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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729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山东省*县**乡**庄**村**村**号。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于2020年9月28日22时16分许,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即墨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路口处,与对行至此路口掉头的孙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致车辆损坏,高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已赔偿损失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于2020年11月13日经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肇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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