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东检二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3198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玉民,山东琅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份以来,张某某(另案处理)冒充山东某某恒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名义,以公司走访需采购大量烟酒为名,与“河东区**永丰烟酒店”张某某签订虚假酒水销售合同,骗取大量名贵烟酒,价值1621810元。在张某某实施诈骗后,张某某催促其结算酒水款,张某某骗称酒水款需通过天元公司周转,遂指使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冒充“**天元高经理”,和张某某通话,高某某在通话中自称是“**天元高经理”,款需要缓两天才能拨下来,帮助张某某实施诈骗。
2018年5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张某某诈骗所得泸州系列、国窖1573、五粮液、茅台等中高档酒水233次,价值4132150元,非法获利4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