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高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0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现住庆安县庆明街明德委43组335号。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3日,被庆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庆安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2014年,高某因合同制干部档案被某领导使用和被原元宝乡党委违法清退问题多次入省进京上访,2017年8月10日,庆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书面答复(庆人社处字{2017}8号文件),诉求不予支持”。高某收到答复结果后,仍然在2018年7月至11月多次因合同制干部档案被某领导使用和被原元宝乡党委违法清退的问题,到市、省、国家信访局缠访、闹访,同时在2018年11月7日,高某在北京上访期间已没有经济来源为由,否则不离开北京继续上访强行向驻京办工作人员王跃索要3500元钱。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并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证后本院仍然认为,庆安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高起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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