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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忠滥伐林木案)_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封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高X忠,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XX镇,住封丘县XX镇XXX村017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封丘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丘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X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高X忠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分别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于2019年12月23日退回封丘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封丘县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后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被不起诉人孙X文、葛X岑、许X、高X忠、王X涛、葛X辉、崔X、王X、翟X阳、王X海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河南省封丘县XX镇XXX村垃圾场门口的7棵杨树伐掉,经封丘县林业技术鉴定,被滥伐林木折合立木材积14.394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X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其行为属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X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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