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日23时左右,在四平市铁西区******门前,被不起诉人高某因琐事将王某某打伤。经鉴定,王某某面部的损伤致右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多发骨折、鼻中隔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王某某头部的损伤致头顶部皮肤肿胀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案发后高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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