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晗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533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高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4日2l时30分许,在泌阳县**镇**村委**段,发现泌阳县王店镇居民高某生、高某勇,高某结伙用电瓶电鱼,当场查获捕鱼器2台、锂电池电瓶2块、野生鱼3.7千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是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从轻情节,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