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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汉族, 1968年**月**日出生,出生地贵州省金沙县,身份证号码:5224244968********,住贵州省金沙县**镇**村**组**号。2020 年6 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提请本院批捕于2020年7月17日由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合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合浦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9日重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4 月30 日12 时许,被害人叶某某因误会与吴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广西合浦县**镇**厂工地发生冲突,在推搡期间,叶某某被推倒在地受伤,致使其全身有多处擦伤,第一腰椎左侧横突骨折。经法医鉴定,叶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浦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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