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高检公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8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乡**村**路**号,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小区**-**-**,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2195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大街**号**栋**单元**号,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宿舍**-**-**,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5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乡**村**大道**号**栋**单元**号,住石家庄高新区**小区**-**-**,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尹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乡**村**路**号,住石家庄高新区**小区**-**-**,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尹某乙,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乡**村**路**号,住石家庄高新区**小区**-**-**,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尹某甲、尹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人孙某某(已起诉)伙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王某某、尹某甲、尹某乙、高某某(5人系同单位员工)将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江道与兴安大街交口北侧绿化带的16棵月季树苗偷盗,而后将月季树栽种于其所在单位方亿科技园区A区3号楼前绿化带。经鉴定:被盗16棵月季树价格为人民币4800元。事后,被害人对其行为进行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尹某甲、尹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被盗月季树已退回,并得到了被害方谅解,该五人都系初犯,认罪悔过,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尹某甲、尹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尹某甲、尹某乙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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