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31961********,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系农民,住磐石市**小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高某某于2019年5月贷款购买了吉B****8雪佛兰牌轿车,违反了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但是人民法院未对其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并且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高某某贷款购买的吉B****8雪佛兰牌轿车已被磐石市人民法院查封。
本院认为,杨某某、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磐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磐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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