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镇**村**组**号,住水城县**街道**对面。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水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谷某某指使下,分别在贵州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各办理一套银行卡交给谷某某,每套银行卡包含一张银行卡、一个U盾、一张绑定银行卡的电话卡,一个手机银行账户,谷某某承诺每张银行卡每个月给唐某某500元钱的好处费。唐某某在银行开户办卡后,未使用过该银行账户,而是提供给谷某某转交给他人过流水,其中,唐某某在贵州银行办理的银行账户62146001800********开户日期为2020年3月9日,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7月20日期间,支付结算金额达5289403.00元;唐某某在建设银行办理的银行账户62170071700********开户日期为2020年3月12日,该银行账户开户至2020年7月17日期间,支付结算金额达2916661.35元;唐某某在中国银行办理的银行账户62175628000********开户至2020年8月17日的支付结算金额为40元,该银行账户现已被唐某某注销。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随高某某、谷某某案移送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