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进检一部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31966********,汉族,中专文化,中铁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住**路**号。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标罪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来批准逮捕,同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因工程建设需要,中铁**局**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在建设**客运专线时需要购买混凝土,经过二次公开招标,均流标,公司经理张某某(另案处理)决定由邓某某来供应,并指派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协助邓某某办理相关手续。在没有经过正规招投标的情况下,仅要求邓某某提供三份有资质的公司资料,并帮助邓某某按招投标形式中标该工程,总金额为511万余元,因邓某某涉嫌犯罪,工程没有全部完成。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被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主观上是为了加快工程进度,没有谋取私利,为了支持我省重点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进贤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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