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9********,汉族,文盲,群众,山东省费县人,住山东省费县**街道**村**号。2020年2月2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罗庄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10月28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14日、11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以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臧某某多次以牟利为目的,自己办理并介绍高某某、张某甲(未到案)、顿某某(未到案)等多人办理个人银行卡及公司银行账户,后将银行卡及公司账户转卖给张某乙(未到案)。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具体买卖了哪些国家机关证件,本案没有高某某与赵某某、臧某某的交易记录,没有高某某办理的公司户的具体买卖情况的证据,认定高某某买卖国际机关证件现有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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