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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界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扶沟县人,住扶沟县**乡**村**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界首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2日,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在薛某某(另案处理)的联系下,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安庆以个人名义各办理一张营业执照,后以3000元的价格将营业执照卖给他人。

2.在薛某某的联系下,2020年1月,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以个人名义在界首办理两张营业执照,并以2000元一张的价格卖给他人,后仅获得500元。

2020年11月17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将3500元违法所得退出。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并退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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