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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高冬流)(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3513,汉族,中专,万载县**局**,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住万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中午12时03分,在丰城市**路**镇**村村口处,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驾驶的一辆赣C****大型普通客车超车时与正在左转弯由邹某某驾驶的一辆无牌二轮电动车(后搭载熊某某)相撞,造成熊某某、邹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高某某拨打过120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达,熊某某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熊某某系受较大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邹某某因伤情轻未鉴定伤情。经丰城市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本次事故中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2020年6月10日,当事人双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赔偿现已到位,被害人熊某某家属及邹某某对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肇事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行为,鉴于高某某系过失犯罪,事故发生后拨打过120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达,属自首,双方现已达成调解,赔偿到位,被害人及家属对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高某某表示悔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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