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彬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彬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二次退回彬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1月19日、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因病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关于在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彬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彬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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