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现居住在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街**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白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0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驾驶吉GR****号小型轿车在**厂门前路消防鹤嘴处与步行的马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马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高某某分别拨打“120”抢救伤员、“122”报警,2019年12月11日,马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高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洮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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