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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住兰西县**社区**街**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驾驶黑A****L号骊威牌小型轿车,沿兰西县开元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区通道入口左转弯时,与沿开元大道由南向北行驶由彭某某无证醉酒驾驶的无号牌隆鑫牌L**0型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彭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彭某某住院后在返回途中死亡,经兰西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彭某某负次要责任。

经侦查,鉴定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20mg/100ml。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无前科劣迹,发生交通事故后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高某某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处罚;鉴于高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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