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驾驶豫R****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载着车主孔某某从商南县清油河镇出发,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前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当车行驶至1274km+800m(商南县琥珀山隧道内)处时,遇前方在隧道内由西向东行走的查某某,高某某在避让过程中车辆与行人查某某擦挂,致查某某受伤,查某某经商南县医院救治无效于2020年10月2日13时许死亡。经鉴定,查某某系遭受交通事故外伤后造成闭合性颅脑、胸部损伤死亡。经查,高某某驾驶的车辆总质量4290kg,核定载质量1495kg,事故当天称重8290kg。商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中,高某某驾驶机动车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超载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第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查某某未在人行道内行走是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高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