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公诉刑不诉〔2019〕3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32196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新津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大邑县**镇**小区**号**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9日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驾驶悬挂川A******号牌的电动二轮车行驶到大邑县董龙路董场镇凤冠村9组路段,该车前部与前方路边步行的杨某某相撞, 造成电动二轮车受损,高某某、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道路事故责任认定: 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高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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