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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城检部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41979********,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潍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潍坊市坊子区**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潍坊市潍城区官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行政街路口处时,与驾驶潍坊******号(临时)二轮电动车沿行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的被害人武某某(男,殁年63岁)相撞,致武某某因重度颅脑损伤于5月20日在医院死亡。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取得了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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