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又名高传博,男,汉族,1998年**月**日生,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身份证号4102251998********,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考城镇,现住河南省兰考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0月3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8时43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驾驶豫B*****轻型普通货车,沿兰考县境内31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考城镇“东方驾校”门口处,将前方同方向路面行人许玉生撞倒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让他人拨打110、120电话,并跟随急救人员到医院抢救伤者,构成自首,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对高某某表示谅解。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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