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永检刑不诉〔2020〕Z11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大道**号**栋**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继续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18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驾驶“别克”牌渝BC****号小型轿车,在重庆市永川区文昌西路“博昌汽车”门市路段人行道上临时停车位起步上路行驶时,因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未发现人行道上的行人,遂将被害人张某甲撞倒碾压,张某甲后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事发后,高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留在现场直至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共赔付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863244元,高某某另又单独赔付对方“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收条、刑事谅解书、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杨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死亡原因鉴定书》《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车辆安全技术鉴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

6.行车记录仪视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事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