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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刑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41980********,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于2020年9月26日5时20分许,驾驶吉B****3号小型轿车沿202国道由南向北驶至967KM+700M处时,与推自行车的行人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陈某某死亡。磐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高某某积极救治并电话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候,被传唤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能如实供述,属自首,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20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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