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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哈尔滨道外**小区**号楼**单元**室,哈尔滨妙春堂公司工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05时10分许,在安达市G301公路661KM+900M处,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驾驶黑A*****号思域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追撞同方向刘某甲驾驶的悬挂**绥地*****号牌的四轮拖拉机尾部,造成两车损坏及刘某甲受伤,拖拉机乘员刘某乙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高某某打电话报警并与被害人及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赔偿了相关损失。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份;黑A*****号思域牌轿车前部右侧与悬挂**绥地*****号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挂车后部左侧发生过接触;黑A*****号思域牌轿车制动系统、灯光系统所能检见部分性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规定;悬挂**绥地*****号拖拉机运输机组灯光系统所能检见部分的性能、反光标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规定;事故车辆黑A*****号思域牌小型轿车在行车记录仪由06:55:25第23帧至06:55:25第27帧时之间的行驶速度在105km/h-111km/h范围之内。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刘某乙符合交通事故造成肋骨多发骨折、右肺及胸主动脉破裂,大失血致循环呼吸功能障碍死亡。安达市利达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甲人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安达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由高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刘某甲承担次要责任,刘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户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陈述;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五份、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安达市利达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

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赔偿了相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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