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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51992********,汉族,初中,群众,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驾驶冀R9****号小型客车在河北省三河市沿马皇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8公里800米处(西定福村西段)时,与由西向东步行的被害人祁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祁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三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祁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高某某认罪态度良好,有自首情节,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损失并且全部履行完毕,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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