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4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镇***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西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立案侦查,未采取强制措施,现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西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4月13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时**分,高某某驾驶云GUD***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西畴县2**国道K16**+1**M路段时与行人陆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陆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陆某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2019年12月6日,经西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高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畴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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