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鸡东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211967********,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鸡东县**局**工作,住鸡东县**镇**家属楼**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8日、2020年2月1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12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10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年24日18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驾驶黑G****8号梅塞德斯牌小型轿车,沿南华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果园路道口西侧时,将沿南华大街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康某某撞伤,将行人康某某撞至道路中心线北侧路面,康某某被对向刘建驾驶的黑G****8号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碾压,康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康丽敏符合生前被运动的钝性物体辗压致左下肢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高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坐在高某某驾驶车辆副驾驶位高某某妻子郭新平将康某某送往医院救治。
经鸡东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高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行人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驾驶安全技术性能不安全机动车上道路超载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康某某、康某某无责任。案发后,高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及谅解协议。
认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交通肇事罪的主要证据有:1.书证案件来源、常住人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侦破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等;2.证人刘某某、郭某某、黄某某、吴某某、康某某、杨某某证言;3.被害人康某某陈述;4.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高某某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及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鸡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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