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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交通肇事罪)_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延检第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9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有限公司延庆餐厅**,出生地北京市延庆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区**镇**村**号,现住北京市延庆区**小区**号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杜超,北京延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6月15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朱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及值班律师杜超、被害人家属朱某乙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驾驶黑色大众牌轿车(京HG****)从延庆区永宁镇开往延庆县城,当车辆由东向西行驶至永宁镇新华营村村委会处时,与由南向北骑自行车通过马路的朱某甲相撞,造成朱某甲受伤,经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救治无效,于2019年12月24日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拨打120救治被害人,拨打122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经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交通支队认定,高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朱某甲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经北京市延庆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甲不排除颅脑损伤后长期卧床,继发肺部感染死亡。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保护现场救治伤者、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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