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 卖淫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9日补查重报。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从2020年2月份开始,伙同他人通过微信联系介绍多名女子在南海区黄岐一带从事卖淫活动,并驾驶一辆车牌为豫Q1****的白色汽车接送女子去卖淫,从中获利。其中范某某(越南籍)从2020年2月开始在高某某介绍下在**连锁店、**酒店、**酒店等地共卖淫5次,每次自己从高某某处获得500元嫖资,共获得嫖资2500元;王某某从2020年3月3日开始在高某某的介绍下在**酒店等地共卖淫约10次,每次卖淫收取嫖客的嫖资为1200元至2800元不等,王某某每次从中获得400元嫖资,其余嫖资均给高某某所得,另王某某有时会收取嫖客另外给的小费为自己所得,王某某共获得嫖资约15000元。后于2020年4月15日17时许,黄岐派出所民警在南海区黄岐宏威路将高某某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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