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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介绍卖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811989********,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3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3日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回。

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至9月22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与詹某某共同在南宁市招揽嫖客,从事介绍卖淫活动。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与詹某某以南宁市江南区**路***号***栋酒店作为卖淫地点,多次安排卖淫女简某某、杨某某等人自行到上述酒店开好房间,并雇请苏某某等人通过微信招揽嫖客前往指定的酒店房间嫖娼。每介绍卖淫一次,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与詹某某可以从中收取人民币80元至158元不等的介绍费。2019年9月22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简某某、杨某某、陆某某、李某某等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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