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万检刑刑不诉〔2019〕13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村(户籍地同居住地)。2018年11月7日因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7月20日被释放。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6日补查重报。

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23日、2019年7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以来,办案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个名为“扎克”(英文名为:zake)的手机APP,该APP内传播大量淫秽色情直播视频,该APP以向用户出售“月卡”(每张约30元)、“季卡”的方式进行牟利。

2018年4月份至6月份,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成为“blue”平台网络代理,并从一个微信名叫“勤某某”手中以10至15元价格购买可观看该平台的淫秽色情直播视频的卡密,后以每个卡密40元至80元价格对外出售了30张左右会员卡密,非法获利1000余元。从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手中购买的会员卡密,可以观看平台2018年4月份800余段淫秽视频直播、表演。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认定高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123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