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6日补查重报。
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23日、2019年7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2018年3月以来,办案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个名为“扎克”(英文名为:zake)的手机APP,该APP内传播大量淫秽色情直播视频,该APP以向用户出售“月卡”(每张约30元)、“季卡”的方式进行牟利。
2018年4月份至6月份,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成为“blue”平台网络代理,并从一个微信名叫“勤某某”手中以10至15元价格购买可观看该平台的淫秽色情直播视频的卡密,后以每个卡密40元至80元价格对外出售了30张左右会员卡密,非法获利1000余元。从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手中购买的会员卡密,可以观看平台2018年4月份800余段淫秽视频直播、表演。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认定高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